2.6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2.6.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
    3 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
    4 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2.6.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50m,宽度不应小于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2.6.3 无障碍电梯的电梯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水平滑动式门;
    2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3 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s。
2.6.4 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2.6.5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6.1条的有关规定;
    2 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条文说明

2.6.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 电梯是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行动障碍人群使用最为频繁和方便的垂直交通设施。乘轮椅者在到达候梯厅后,要转换位置和等候,因此候梯厅的深度净尺寸为1.80m比较合适。在空间相对局促时,候梯厅的深度也不应小于1.50m,以满足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第2款 呼叫按钮应设置在能让乘轮椅者及其他行动障碍者易于触碰的位置。当呼叫按钮一侧有垂直墙面时,设置的位置需要距离墙面有一定的距离,以方便乘轮椅者进行操作。盲文标志不宜设置在按钮上,以避免误按。盲文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3款 在呼叫按钮前设置提示盲道可以辅助视觉障碍者分辨呼叫按钮所在位置,方便其呼叫电梯。提示盲道尽量避开进出电梯的主要通路以保证乘轮椅者和老年人的通行顺畅。
    第4款为方便听觉障碍者辨别电梯停靠楼层和运行信息,设置显示装置对其进行提示;为方便视觉障碍者辨别电梯停靠楼层,设置抵达音响对其进行提示。
2.6.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使用电梯时,乘轮椅者需要相对更大的空间。因此,无障碍电梯轿厢的尺寸应满足包括乘轮椅者在内人士的使用便利和安全。深度为1.40m、宽度为1.10m的小型梯,轮椅进入电梯后不能回转,只能正面进入倒退而出,或倒退进入正面而出,所以这个尺寸为底线性要求,在条件受限的情况下满足乘轮椅者的基本使用条件,具体项目应综合考虑急救和无障碍需求确定适合的轿厢尺寸。轿厢内部设施包括装置设备、内表面材料、扶手等应满足相关标准的无障碍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6.3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中的电梯门包括楼层门和轿厢门。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6.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考虑到公共建筑使用者的公共性,设置本条,并不意味着其他类型的建筑允许不设置无障碍电梯,其他类型建筑应满足相关标准的对于无障碍电梯设施的要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6.5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升降平台包括垂直升降平台和斜向升降平台,垂直升降平台在改造工程中因场地限制而应用较多。升降平台的下部、传送装置等易造成伤害的部位应采取围挡等形式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款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第2款、第3款涉及人身安全,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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